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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 租稅獎勵限制 大鬆綁 099/07/14
【經濟日報/陳美珍】

  吸引民間資金投入公共建設,財政部大幅鬆綁租稅獎勵限制,工程期較長的重大投資案,可以採取分批或整項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優惠,不再因 工期逾五年即喪失減稅資格,租稅獎勵不確定風險已完全排除。

  財政部重新修訂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提供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如機場、捷運、下水道等公共工程BOT案的投資 抵減率雖未調整,但卻解除參與重大公共工程投資商申請減稅的限制,未來參與政府BOT案的民間機構,將可視公共工程的性質與投入時間,充分享有政府的租稅 獎勵優惠。行政院已經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修正案,並自即日起正式實施。

  修正後的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抵辦法,新增納入重大公共建設可以採分批逐次,或一次整項的方式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過去政府提供參與重大公共工程民間機構投抵優惠的原則,是要求在主辦機關核定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二年內即需訂購設備或技 術,三年內完成交貨,無法如期完成者,即不適用投抵優惠。

  修正後規定除將訂貨與交貨日期合併為五年,不限制何時完成訂購或交貨外,也將享有投抵減稅優惠的設備或技術範圍,從原先只限在提出興 建或營運計畫到營運開始前購置者才能減稅,放寬為只要投資契約約定應在營運開始後購置者,其購置成本也可享減稅優惠。

  財政部並准許民間機構可以採取整項申請,即向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申請核發設備或技術整項認定證明者,其申請投抵的最終時限即可以最 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舉例來說,A公司參與政府下水道工程,預計工程需涵蓋十項工程計畫,每個工程具關聯性,A公司可在提興建計畫時,將每一個工程分別申 請適用投資抵減,也可採取整項申請,假設全部工程完工需要八年,A公司即可在第八年最後一批工程的設備都交貨後,再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不受五年內需完成交 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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