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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 標法拍屋要注意稅賦 099/07/20
【聯合新聞網】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官員表示,購買法院拍賣的土地,如果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在8月31日以前,拍定人要繳交當年全年的地價稅,並 不是按照比例繳交稅款,提醒投資人要注意。

  官員說,每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認定問題,是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之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所有權人為準,但是向法院購買拍賣土地,縱 使拍定人來不及在8月31日以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上從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明書當日起,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只要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日期在8 月31日以前,拍定人仍然要繳納當年的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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